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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重污染应急预案 污染天实施单双号限行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13-10-22 16:47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三)预警二级(橙色)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按空气重污染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分预案确定的重点道路,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1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3)按空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停、限产分预案确定的名单,对有关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30%污染物的措施;

  (4)在现有“禁放”、“禁烧”范围的基础上,全市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四)预警一级(红色)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按空气重污染期间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分预案确定的重点道路,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2次以上,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

  (3)按空气重污染期间工业企业停、限产分预案确定的名单,对有关企业分别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30%污染物的措施;

  (4)在现有“禁放”、“禁烧”范围的基础上,全市范围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5)全市范围内按规定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再停驶全部公务车辆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运力保障力度。

  四、预警发布与解除

  市应急委、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与解除的指令下达。

  预警一级(红色)由市应急委主任批准,由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发布。

  预警二级(橙色)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

  预警三级(黄色)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组织发布。

  预警四级(蓝色)为健康防护提醒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经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通过空气质量预报、网站等信息渠道进行提示。

  预警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三级(黄色)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预警四级(蓝色)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

  当发生空气重污染时,本市将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等途径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五、组织保障

  为保障《应急预案》实施,将空气重污染应急纳入全市应急体系统一管理。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细化实施分预案,于《应急预案》发布后规定时间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空气重污染预警解除24小时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六、督查考核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具体承担。对各成员单位细化实施分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派出督查检查组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对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的考核,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社会监督

  积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强化信息公开,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公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及相应应急措施。鼓励媒体监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对有关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予以曝光。

  自《应急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北京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京政发〔2012〕34号)即行废止。

 

编辑 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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