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问:
行政化审批模式变审判程序
记者问:我的问题是,该《规定》与2012年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重新公布。也就是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关于实体性内容的解释。所以我们把它称为“实体性司法解释”。这次我们发布的《规定》叫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是专门规定减刑、假释案件如何立案、如何公示、如何开庭以及如何书面审理、如何送达等具体程序性的规定,所以也被称为“程序性司法解释”。但是大家可能发现,前面我们称之为“实体性司法解释”其实也是有一些程序性规定的,因为在那个时候,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还没有完全总结出来,只是做了部分规定。这次程序性的司法解释是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做了一个系统性的比较全面的规定。它也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那种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必将和前面讲的实体性司法解释一样,分别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共同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
记者问:这次新的司法解释与3月14号最高法院召开的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视频会议上提出的“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有什么关系?
宫鸣:3月14号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的全国视频会,同时在视频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就是把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程序中关键的几个节点提炼出来,提出刚性的要求。这些节点是下级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总结经验找到的几个关键环节,也是我们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抓住了这五个关键的节点,就要强调从严掌握,要体现出严抓、严管、严控、严防的要求。因为对于程序性的规定,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如果认识上产生懈怠就会带来执行中的松懈,使执行中放宽把握。有时候恰恰是因为在执行中的变通和放松,使得有违法犯罪企图的人有机可乘,因此就必须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提出在这五个关键环节中要一律从严把握。“五个一律”和我们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它的主要内容都是关于程序上的要求,“五个一律”的内容也体现在这个司法解释当中,可以说两者的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确保减刑、假释的公开公正,最终也是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
发现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从严追究责任
记者问:想请问现在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又出了新的司法解释,下一步最高法院在具体工作中如何保障这些新的规定能够得到落实,有什么更严厉的举措?还有,如果您有特别值得推荐的案例,有没有比较典型的,给我们推荐一下。
宫鸣: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这些措施保证“五个一律”和有关措施的执行。第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比如根据中政委的意见中关于对部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行备案审查的要求,我们下一步要下发《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实行备案审查的通知》,就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要求予以明确。同时我们考虑到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及“五个一律”均主要为程序性的规定,对于实体方面下一步还要根据审判实践的经验和提出的问题,对2012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就是刚才说的实体性的司法解释再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二,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制度。我们要以三类案件为重点,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要组织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的检查,今年下半年将正式启动,重点检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罪犯的相应比例,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将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并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发现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从严追究责任,追究责任的情况还要向上一级法院报告,涉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也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我们要更加主动地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积极协助刑罚执行机关修改罪犯的计分考核制度。
第四,建立全国性的公示公开网络平台。最高法院已经着手在人民法院网上建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信息平台,这个平台建好以后可以实现全国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信息联网,在这个平台上不仅可以进行立案公示、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公开,而且可以了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工作动态,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五,我们要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以及中政委的意见,都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减刑、假释的工作任务将更加繁重,压力会进一步增大,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必须使广大从事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坚定理想信念,用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武装头脑,依法办案、廉洁自律,不断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和办案能力。与此同时,为了改变目前“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的现状,人民法院将按照中政委关于“审判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判庭”的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机构设置,充实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高素质人员力量,以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第二个问题,你说的案例,可能过去媒体上已经报道过,比如说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的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些法院都开展了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特别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的,在今年3月广东高院网上公示的一批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其中有一个拟减刑罪犯是原广东省统战部的副部长,他的情况公示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关注,审理案件时法院严格把关,最后将这个案件退回了报请机关,没有做出减刑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