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袁定波刘子阳
“人肉搜索”、“网络水军”、“有偿删帖”……网络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也因侵权事件平添了一些烦恼。
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连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
3位全程参与该部司法解释制定的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司法解释统一、细化了网络侵权法律适用标准,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趋势
“司法解释细化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说,此前,因为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知道”、“通知”都没有统一标准。司法解释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在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前提下,为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司法手段。稳妥保护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公民权利保护、互联网行业发展3方面权益,对明确各方责任承担界限、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意义特别重大。
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蔡雄山认为,此次司法解释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多次听取了互联网企业的意见,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思路。以“通知删除”的时限为例,最开始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接到被侵权人的有效通知之时起24小时需要删除侵权内容,否则需要承担责任。听取各方意见后,正式解释改为考虑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为“及时删除”。正式解释考虑了实践中纷繁复杂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时限没有可操作性,避免该通知制度被滥用,同时,也避免大量恶意“通知删除”而抑制言论自由,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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