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网记者张会武通讯员刘素娟)日前,邢台市南和法院和邢台开发区法院对两起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南和异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得以公开审理且宣判,其中,经手人李某勋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江苏企业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被判刑
王某社是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泰禾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安全环保的日常监督检查。2013年9月间,王某社与其弟王某江商议将南通泰禾化工公司的危险废物私自拉出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理,为赚取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差价,王某江通过互联网与发布求货信息的被告人李某勋联系上,王某江称从化工厂弄出的废品无法处理,让李某勋拉回处理掉,并由王某江出运费给李某勋。
户籍为邯郸鸡泽县的李某勋,一直经营化工原料生意。获悉该消息后,他通过邢台市旺旺物流公司联系到李某辉的车辆,在南通泰禾化工有限公司工厂危废仓库内拉出29吨左右的蓝色塑料桶装的危险废物。2013年10月1日下午,李某辉拉货到鸡泽后,李某勋安排卸货工人接货、卸货,在卸货过程中,叉车司机不慎将蓝色塑料桶的桶盖弄开,卸货人闻到气味呛鼻,就给李某勋打电话说,这东西气味太大,还特别稀。李某勋就说那不是我要的东西让司机拉走。停止卸货后,李某辉驾车离开,在途径南和县邯黄铁路便道时,他将车上剩余的装有危险废物液体的蓝色塑料桶推倒到路边,部分液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经现场勘查,遗留在现场的危险废物液体共计42桶,约8吨。经沧州科技事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勋等人从南通泰禾化工有限公司危废仓库运出来的桶装废弃物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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