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市级政府职能部门驻石家庄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石家庄办事机构
10月底前,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张清华)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转发省机关事务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方案,为规范河北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石家庄及其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即:除驻京办之外的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管理,将撤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精简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根据方案,撤销市级政府职能部门驻石家庄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石家庄办事机构;现有设区市政府及省直管县(市)政府和民族自治县政府驻石家庄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保留。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增设区市政府和民族自治县政府驻石家庄办事机构。
派出地政府要结合实际,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省政府职能部门、设区市政府、县级政府确需保留设置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民族自治县政府确需保留设置驻石家庄办事机构的,须经省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暂时保留,专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撤销。
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根据方案,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同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同一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整合保留为一个办事机构。同一政府在同一个省(区)多个城市或者临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减至一个办事机构。同一设区市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可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设区市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办事机构。在县级政府办事机构派驻城市,县级政府隶属设区市政府未设办事机构的,县级政府办事机构可保留。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