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规范 盘点八大亮点
河北省食药监局公布并开始执行《河北省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规范》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信息化管理,建立购、销、存信息追溯平台
严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建立购、销、存信息追溯平台;严打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打销售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省食药监局昨天公布并开始执行《河北省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规范》(以下简称《销售规范》),河北省乳粉销售再添“紧箍咒”,宝宝吃乳粉有了安全保障。
□文/首席记者王凤伟
亮点一: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有专柜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空间大小而定。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其他物品隔离,禁止混放。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需指出的是,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亮点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销售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等信息进行比照、核查;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加盖生产企业或供货商印章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货商印章的供货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供货发票等票据、食品批次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
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必须如实记载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亮点三:不合格乳粉及时退市和无害化处理
根据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将自觉抵制不合规产品,对在比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食品标签标识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和销售,并同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企业名录之内的企业生产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法定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
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退市、清理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将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亮点四:管理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40个小时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全面落实每年40个小时的培训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