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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实施后破产案件逐年下降至千余件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15-10-10 9:28 来源: 法制日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暨破产重组实务研讨会近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举行。会议透露,自2007年6月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案件数量并没有像预想的一样上升,反而从2000年的每年1万余件逐年减少至每年七八千件、三四千件,直到去年的1千余件。

  是什么原因使这部体现市场化经济环境的法律不能很好地生根发芽?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减少,已经引起法院系统、企业、律师行业的重视和反思。

  破产制度仍需推广宣传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市及困境企业拯救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实际实施和运行过程中,确实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

  破产法所指的广义破产,包括以终止法人为目的的破产制度,也包括挽救企业的拯救制度。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概念中,大部分人将破产理解为“倾家荡产”“债台高筑”,也就是以终止法人为目的的破产制度。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玉棠介绍,广西破产审判起步较晚,审判专业化程度不是很高,特别是从政策性破产案件转型以后,广西破产案件总量不大。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后,广西破产审判开始驶入快车道,进入正常受理审理案件的新常态。今年1月至6月,受理破产案件同比上升98%。

  荔浦县平均每年有上百家企业被注销或吊销,但是近10年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也没有任何债权人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偿债。大部分企业主为当地“名人”,不愿接受破产的命运,于是出现宁愿跑路、自杀,也不愿走破产程序的怪象。林玉棠说:“其实破产重整制度有很好的法律制度框架,相关制度保障如果运用得当,就能成功挽救一个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新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负责人刘敏认为,破产法要发挥作用,破产企业就必须进入法院、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体现在破产案件当中。很多案件不能启动破产程序的原因,在于东方文化对于破产一词的敏感、排斥。所以破产法目前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破产制度的推广宣传,这种文化的构建需要历史沉淀,是一个长远过程。

  据悉,近几年,全国有4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成功挽救了企业,带动了当地经济,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管理人权利义务不具体

  与会者认为,培养优秀破产管理人有助于破解法院破产审判难的瓶颈。

  柳州中院作为全国破产审判试点法院之一,积极改革创新破产管理人制度:细化管理人职责,制定管理人履职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人报告义务,包括日常工作和特殊重大事项的工作报告;建立管理人量化考评机制等。

  相对于破产法规定得较为笼统的管理人职责,这些举措非常细致,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柳州中院受理一起破产案件时,法官在网上看到信息称,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人砍断双脚,生命垂危。这种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管理人应立即向法院报告,但管理人没有报告。法院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后发现,这名法定代表人确实大腿被砍,但并非双脚被砍断。于是,法院依据办法及时训诫了管理人。

  破产案件改革试点中最大的难点之一就是管理人破产费用保障问题。由于民营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企业一旦破产,所留下的财产并不多,甚至会出现无产可破的案件,导致无法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及破产管理人报酬,使得破产程序无法启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认为,管理人正当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破产程序难以正常执行。

  针对这种情况,广西法院设想以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升级为保障,确保破产案件快审快结。荔浦法院已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建立破产基金制度。目前,已顺利立案受理两件无产可破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受理难结案难

  企业重组是一个复杂过程。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春烨介绍说,接触重组项目时,很少有人有胆量或者有能力说一个企业能救还是不能救,导致出现大量的僵尸企业。所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有救助价值很关键。

  曹春烨认为,判断企业是否有救助价值,首先要查看这家企业是否有商业业务实质,也就是这个企业是做什么的;然后清理“泡沫”,找到真实业绩;最后调查清楚企业走向破产的原因,特别是深层次原因。

  而对法院工作而言,破产案件难受理是个大问题。为挽救企业,法院能做的就是能受理、该受理的尽量受理,有机会尽量给机会。然而,受理之后案件难以办理成为麻烦事。据了解,浙江曾出现法院连续受理4例破产案件,都没能够结案的情况。

  为什么破产案件受理后成功概率不高?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委员任一民认为,一方面,很多民营企业破产往往是连环破产,一家破产搞不好会引发链上的很多企业破产,需要解决系统性风险化解问题。另一方面,存在集团公司部分业务重整难,一些重组计划执行起来面临很多困难等问题。

  实际上,法院破产重整制度所能提供的,就是一个谈判平台。刘敏认为,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怎么解决,不是靠司法裁决,也不能指望司法裁决去解决,法官更多的是引导各方谈判进行利益博弈。

  任一民建议,实施预重整走出公司重整的困境,通过提前招募投资者,提前制定核心价值维持方案,提前与主要债权人沟通等,提高重整的成功率。

  全国律协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尹秀超认为,可以考虑庭外重组制度,这是一种非司法拯救措施,是一个发展趋势。但由于庭外重组制度的缺失、重组对象不明确等原因,在我国开展起来还比较困难。□记者马艳 通讯员刘莹 丁立波

编辑 杨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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