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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心:警惕“蚂蚁搬家”式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16-08-05 17:39 来源: 观察者网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判了备受境内外媒体关注的周世锋、翟岩民、胡石根、勾洪国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案,法庭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均受到了应有处罚。庭审过程公开透明,每场庭审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各界群众代表、中外记者等40余人参加旁听,专设媒体中心提供庭审图文实况传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对庭审情况进行了全程播报。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至此,这起由“死磕律师”、“网络推手”和“职业访民”相互勾连,通过炒作热点案件、组织非法“维权”等活动对抗国家司法制度、危害社会稳定、破坏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去年7月公安机关破获这一案件后,一些西方国家的媒体、社会组织显示出高度“热情”。他们将我国公安机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抓捕称为所谓“7.09律师大抓捕”,竭力将其渲染成一个“人权事件”,大肆炒作,借此攻击中国的政治制度。前不久,一些西方国家的外交机构、律师组织和团体还公开发表“声明”、“公开信”,继续渲染所谓“7.09事件”,故意混淆视听,要求中国释放涉案律师,假借人权问题对中国政治制度施压。我国法院对这4起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宣判,依照严谨的法律逻辑揭露了周世锋等人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本质,有力回应了西方舆论对事实的歪曲。

  庭审照片

  在我国刑法中,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按照《刑法》第105条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颠覆国家政权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要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理论上,颠覆国家政权罪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客观上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颠覆的方式既包括暴力方式也包括和平演变等非暴力方式。第三,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即客观行为是在颠覆国家政权目的的支配下实施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观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产生颠覆国家政权的实际危害结果。

  法庭审理查明的大量犯罪事实和证据表明,周世锋、翟岩民、胡石根、勾洪国等人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特征。比如,法庭查明,2015年2月1日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等十五人曾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餐馆秘密聚会,商议“律师如何介入劳工运动”、“律师如何介入敏感案件”等议题,提出“公民力量壮大、统治集团内部分裂、国际社会介入”系“国家转型”的三大因素,“转型、建国、民生、奖励、惩罚”是建设未来国家的“五大方案”,等等。这些充分证明,他们主观上具有推翻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故意和目的。大量证据显示,自2012年7月以来,这伙人有预谋、有组织地策划炒作了40余起案件,公然对抗司法机关正常执法活动,挑唆不明真相群众仇视国家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制造社会混乱,还利用新媒体发表反动言论抹黑党和政府,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此外,胡石根等人还利用非法宗教活动网罗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非法上访人员、律师等,宣扬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积极培养、发展其“和平转型”反动理念的代言人和行动力量,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策略、方法和手段。勾洪国还赴境外参加颠覆国家政权理论与方法的培训。这些都是他们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因此,周世锋、翟岩民、胡石根、勾洪国等人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抗、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法院判决他们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定罪准确,罚当其罪,符合公认的刑法学原理。

  周世锋等人的这起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与以往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相比,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首先,这起案件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主要活动平台,以律师执业行为为伪装,披上了律师为当事人“维权”的法律外衣。表面上看,他们炒作案件、操控社会舆论,甚至组织访民现场“声援”扰乱社会秩序,似乎都只是在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以获取有利于其代理当事人的处理结论。然而,事实上,他们的目的远不是干扰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那么简单,而是背地里把侵害目标直接指向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借“律师办案”之名行危害国家安全之实,是这起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

  其次,周世锋等人的主要活动内容表现为炒作热点案件,对抗司法秩序,挑唆群众仇视社会主义制度。对此,他们形成了一套程式化的行为模式,即当某个地方发生有利用价值的案件后,他们的“死磕律师”就马上主动赶赴当地,煽动和组织当事人家属闹事,尽力扩大事态,然后通过网络媒体歪曲事实,联络媒体采访报道,组织不法人员示威声援,给司法机关制造社会压力,阻挠对案件的处理。单独看,他们实施的每起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属性都不明显。但是,如果把他们的行为串联起来,再结合他们的主观意图考察,就不难发现这些活动都是为了挑唆对国家政治制度仇视,为壮大“公民力量”,促进“国家转型”的政治目的服务的,都是受同一个犯罪故意支配的。采取积少成多、“蚂蚁搬家”的行为方式,是这起案件的又一显著特征。

  上述特征使得这起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危害国家安全性质更加隐蔽,不易被察觉,对国家政权的危害是一种“温水煮青蛙”式的,反映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新动向。境外媒体和反华势力利用这一案件大做文章,将其包装成一桩“人权事件”,借以攻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也正是利用了这两个特征。对周世锋、翟岩民、胡石根、勾洪国一伙的审判,维护了法律尊严,捍卫了国家安全,对社会也具有重要警示作用。这种警示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律师执业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国诉讼法大幅度扩大了律师的诉讼权利,近几年中央和各地密集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的执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少数律师滥用执业权利,扰乱司法秩序,干扰案件正常处理的事也时有发生。周世锋等人“死磕”就是这种现象的典型表现。在大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提高律师地位的同时,我们也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对个别“死磕律师”利用执业身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制造社会混乱,攻击国家政治制度,构成犯罪的,应当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公民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周世锋等人之所以能够掀起波澜,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除了骨干分子的策划、组织之外,主要是利用了“访民”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和相关案件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急切心理。这一案件警示我们,合法权益只有经过正当法律途径才能得到维护,相信“死磕律师”的非法“本领”,寄希望制造事端、对司法机关施压,非但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可能沦为不法分子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工具,成为他们危害国家安全的帮凶。对此,我们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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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士心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 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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