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河北省对八种情形取用水户说“不”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曹智通讯员齐婕)日前,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对八种情形的取用水户,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这八种情形包括:一是2014年6月1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以后,在地下水禁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二是在区域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取用水量的;三是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要求,申请建设自备取水设施的;五是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六是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取水许可的。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述取用水户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根据自备井关停方案,按计划关停自备井,逾期未关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税部门在其临时阶段性用水计划过期后,按照3倍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根据意见,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移交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的基础上,开展辖区内纳税人的清查工作,彻底摸清取用水底数。对未获得有效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立足实际,简化手续,分类办理,于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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