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王萌)消费者办理健身卡后因重大疾病无法履行合同,健身房却以有合同规定为由拒不退款。日前,河北省消协向健身行业经营者发出公开劝谕,明确指出这是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建议有关行业协会督促健身行业经营者对现有格式合同文本予以清理,对不符合情势变更或解除的合同立即修改,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16年12月,消费者陈先生向河北省消协投诉称,2015年9月其在石家庄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金额2300元的年卡,当时陈先生与健身顾问约定,待此前办理的一张健身卡次卡消费完后再使用这张年卡健身。后陈先生身患疾病需要接受化疗,医嘱不宜运动,陈先生于是向健身房提出退掉未开始使用的年卡。然而,对方却以合同中有“除不可抗力之外,合同不得解除”,“因自身原因不能接受服务,个人承担责任”等条款为由拒绝退款。
像陈先生遭遇的这种情况并非个例。河北省消协组织人员对石家庄市内10余家健身房进行调查发现,多家健身房合同中均有“除不可抗力之外,合同不得解除”,“因自身原因不能接受服务,个人承担责任”等条款。而且办卡不退、转让要收费、私教课程售出后不退不转等现象已经成为健身俱乐部的行业惯例。
河北省消协认为,健身房这一格式合同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有明显冲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河北省消协认为,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遇到此类情况,经营者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相应地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予变更或解除属于违法行为。
1月16日,河北省消协致函河北省健美协会,建议协会督促经营者对现有的格式合同文本予以清理,对不符合情势变更或解除的合同立即修改,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河北省消协向健身行业经营者发出公开劝谕,郑重劝诫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尊重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河北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以人身感知、体验等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时(包括旅游合同、健身服务合同等),要充分考虑鉴定情势变更条款,以应对万一因身体原因等不适宜再接受服务的情况发生。对已有合同没有规定上述情事势变更条款的消费者,因身体原因不能再履行合同的,如经营者拒绝或拖延返还费用,仍可以向消协投诉,或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河北省消协秘书长张福齐表示,省消协将继续跟踪此类案件,一经发现,将督促经营者整改。对消费者提出正当要求,经营者无理拒绝或拖延的,将向执法部门移送,并对经营者违法行为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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