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环渤海新闻网>新闻>中国 正文

“好人法”条款再修改:见义勇为致人损害拟不担责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17-03-15 8:23 来源: 北京晨报

  民法总则草案三改“好人法”条款

  北京晨报讯(记者张璐)昨日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好人法”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

  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在三审稿基础上,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些代表提出,这一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草案中“但是”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是“好人法“条款第二次被修改。

  此后,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在修改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规定虽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删除这一内容。

  据此,昨日下午审议的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 路中原
.
相关新闻:
河北省小学入学年龄截止日期暂不修改   17-02-27
人工智能是契机还是梦魇? 专家:帮助人类的工具   17-02-03
他们说,要把广府文化带上百老汇   17-01-31
.
 
.
 
热点新闻
·乐亭发布关闭集贸市场的通告
·唐山市委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 张古江主持会议并讲话
·唐山281家企业被奖励1500多万元!
·张古江: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全面系统准确及时有效落实
·唐山市委常委班子召开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 张古江主持会议并讲话
·最新人事任免!
·扩散!古冶暂停单双号限行!
·张古江参加指导丰南区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
·高建民在乐亭县调研检查
·高建民: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