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4 18:29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河北卫生健康

周知!事关核酸检测!

  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规范检测收费行为,减轻广大群众负担,2月3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就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疾控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体检测服务的项目内涵、收费标准与我省现行医疗机构的检测价格衔接一致,鼓励各级疾控机构根据防控疫情需要开展混合检测。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

  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期限为疫情期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1741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将调整后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调整后的价格如下↓↓↓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三、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20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编辑: 侯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