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7 09:30:00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首例“自动抢红包”不正当竞争案审结:软件开发者被判赔475.4万

据北京知产法院7月15日通告,该院近日审结了首例与“自动抢红包”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因开发“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被告掌上远景公司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二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简称腾讯公司)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支出约25.4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判决结果已生效。

被告掌上远景公司开发并运营了一款名为“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又名“红包快手”),卓易讯畅公司运营的“豌豆荚”APP可下载该软件。

据了解,在运行涉案软件时,用户不需要启动“微信”即可自动抢到微信里的红包。此外,该软件还设置了“开启防封号保护”来应对“微信”软件的治理措施。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其次,涉案软件利用技术手段破坏了“微信”的正常运行,系侵权行为。

此外,涉案软件在功能上通过技术手段直接改变了“微信红包”功能的正常操作流程,可能减少微信用户使用“微信”的黏性和时间,“微信”流量减少,削弱了二原告通过“微信”流量变现的能力。批量化、自动化的操作方式也必然会增加“微信”服务器的运营负担。

再次,涉案软件不当地利用了“微信”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扰乱互联网环境中市场竞争秩序。其商业模式为通过软件下载聚集用户获得流量,利用广告将流量导向有需求的商户,并按照流量分成。其没有负担“微信”的运营成本,而不当利用“微信”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吸引“微信”用户下载涉案软件并为自身广告引流,破坏了竞争机制,扰乱了互联网环境中的市场秩序。涉案软件亦损害了软件用户的利益。

最后,掌上远景公司在实施被诉行为的过程中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

北京知产法院审理后认定,掌上远景公司开发并宣传、运营涉案软件行为虽未被明确列举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之中,但应属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法院同时认定,另一被告卓易讯畅公司系软件分发平台,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意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产法院最终认定掌上远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掌上远景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合理支出约25.4万元。

编辑: 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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