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6 20:30:24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河北高院

河北高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国家与民族的未来。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顺应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全省三级法院建成统一归口管理的专业化审判组织体系,掀开了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篇章。截至2021年4月23日,全省176个基层法院全部挂牌成立少年法庭,是继海南后第二家实现少年法庭基层法院全覆盖的省份,经验做法被最高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动态》登载推广。在全省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省法院把“组织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实践活动。在今年5月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的基础上,现决定继续发布第二批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共10件,其中刑事、民事案例各5件。5个刑事案例中,未成年人犯罪3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件。案例一中五名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盗窃,其典型意义在于反思本案例,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应当共同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制教育。案例二涉及通过网络猥亵儿童的新型犯罪,教育大家应当对此类犯罪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防范和打击。案例三是一起对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案件,其典型性在于未成年受害人附带民事部分不仅胜诉,而且相关法院主动移交强制执行,使受害人尽快得到医治,走出案件阴影。案例四是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案例五是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相关法院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失足未成年人从轻判决,且对于未成年人加强自我管理、提升自身修养具有借鉴意义。5个民事案例,分别涉及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非婚生未成年子女抚养、校园伤害、未成年人大额购买网络游戏平台游戏产品行为效力以及针对某儿童险种的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人民法院从不同角度加大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为人民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2021年11月23日

案例一

汤某等人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汤某、曹某、张某、路某、王某在某超市内盗窃现金3000元、标价合计12755元的待售香烟、苹果手机一部(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771元),损坏卷帘门和玻璃门。同年7月某一天,被告人曹某、路某、张某、汤某在某镇路边盗窃一辆本田摩托车(失主称其现价4000余元,因未追回,物价局无法评估),被告人曹某称摩托车卖了550元赃款已挥霍。7月另一天,被告人曹某、汤某、荣某(另案处理)、潘某(另案处理)在某小区超市盗窃价值1867元的待售卷烟、价值78元的牛奶,并损坏该处刚花费800元安装好的窗户玻璃。被告人汤某于2019年8月1日投案自首。被告人汤某、张某、曹某、路某、王某已分别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审理结果

被告人汤某、张某、曹某、路某、王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各被告人均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均当庭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对涉案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以汤某等五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七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五名未成年被告人多起盗窃犯罪,原因主要有家庭疏于管教、学校法治教育缺失、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等多种因素,特别是本案中五被告人持续脱离家庭管理,没有良好的家庭氛围、之前犯错后没有得到帮助予以改正,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此案警示意义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共同努力,传授文化知识与法治教育并重,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二

李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2007年3月5日出生)相互添加为QQ好友,双方聊天中孙某某告诉李某某其上初中一年级,属相属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孙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诱骗孙某某通过QQ向其发送裸体照片、视频。同年6月19日,孙某某用手机自拍裸体视频3段、裸照1张,通过QQ发送给李某某,李某某将上述视频、照片保存于自己手机中供自己观看。同年6月21日18时22分,被告人李某某将孙某某诱骗至自己家中,对孙某某实施猥亵。

(二)审理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为满足性刺激,违背儿童意志,诱骗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供其观看;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通过网络对儿童实施猥亵成为一种新型犯罪。近年来借用网络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日益增多,与传统的猥亵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往往会进一步发展为接触式猥亵甚至强奸。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网络猥亵犯罪应保持零容忍态度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要加强对网络猥亵等犯罪的防范,家庭、学校、社会都要向少年儿童多加提醒、教育,保护其身心健康发展。

案例三

王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小区保安期间,2020年7月17日晚,酒后对临时保安徐某(2004年9月12日出生,系某职教中学生)进行辱骂、以拳头击打其面部,后被人劝开。徐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6911元、法医鉴定费1000元,并有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

(二)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徐某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32元。判决生效后,将该案及时移交强制执行,执行款到位。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初入社会,遭遇不法侵害后极易受到生理、心理的双重创伤,案件办理中需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让其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法院发现被告人不愿履行义务后,主动移交强制执行,使被害人及时得到医治,尽快走出案件阴影。

案例四

邢某某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邢某某在某县实施盗窃六起。第一起为2019年5月的一天,入户盗窃某村庞某某家中一辆雅马哈牌摩托车(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67元),后销赃得赃款350元;第二起为2020年3月17日盗窃张某某汽车内一台笔记本电脑(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050元),后将赃物归还;第三起为2020年4月18日,在庞某某(第一起案件同一被害人)家冒充主人身份将一台电脑、一台海尔牌电视机(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50元)卖出得赃款350元;第四起为同年4月的一天,入户盗窃某村杨某某桌上200元现金;第五起为同年5月10日,以与第三起同样方式将庞某某家中旧空调、洗衣机、落地扇等卖出得赃款360元;第六起为同年5月14日,以同样方式将庞某某家中采暖炉、煤气罐、旧电视等物品(经认定,价格为163元)卖出得赃款125元。

另查明,被盗窃的雅马哈牌摩托车、采暖炉、创维及海尔牌电视机、电脑、煤气罐已退还给被害人。

(二)审理结果

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邢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返还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邢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查明邢某某第一起盗窃时尚不满十六周岁,不应对该起盗窃承担刑事责任,故改判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身心尚不成熟。二审中查明被告人在第一起盗窃时尚未满十六周岁,不应对该起盗窃承担刑事责任,遂对刑期予以改判,并从教育、挽救目的出发,积极与被告人父母沟通,共同促使被告人悔过自新,表示不再重蹈覆辙。

案例五

张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张某,2020年4月(此时未满十八周岁)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载人行驶,撞向道路旁山体,致搭载车辆的两人重伤二级。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审理结果

一审以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2702.29元。张某提出上诉,经二审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先行赔偿被害人515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张某认罪悔罪,二审法院改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法官两次到案发地走访调查,查明交通肇事原因及搭乘车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促成了民事部分调解。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注重对民事部分的调解,有助于刑事部分的依法从轻量刑,做出轻缓化、非监禁化判决,遵循了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方针。

案例六

高某诉张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

(一)基本案情

高某(男)和张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2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高某直接抚养长女高某甲、长子高某乙,并承担抚养费。但是两个孩子随父亲高某共同生活几个月后,主动随母亲共同生活至今。原告高某因患急性髓系白血病,曾多次在省市医院住院治疗,以无力抚养孩子,不能尽到监护人抚养义务为由,起诉请求在不变更原抚养关系的情况下由被告张某抚养孩子。

(二)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两个子女由其母亲被告张某直接抚养,在原告高某急性髓系白血病治愈前由被告张某负担抚养费。

(三)典型意义

原、被告虽然离婚,但应将家庭破裂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本案中,离婚时双方约定由男方抚养孩子,因男方患严重疾病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而且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也有选择跟随父、母任一方生活的权利。法院判决变更由被告直接抚养孩子,既尊重了孩子的选择,有利于亲情维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

案例七

徐某乙诉石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乙(女,2019年6月生),系徐某甲(母亲)与被告石某某(父亲)的非婚生女,一直随母亲徐某甲生活,未与石某某共同生活。被告石某某在某高速收费站工作,其工资证明记载月工资2386元。根据原告母亲徐某甲的申请,法院查询了石某某2020年3月至10月间的工资收入情况,其工资收入多数在4000元左右,有时是1000余元。如果按石某某月收入3500元的25%计算每月抚养费为875元,自孩子出生至起诉日抚养费计14875元。原告暂请求给付1万元。

(二)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石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抚养费1万元。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作为父亲的石某某给付孩子母亲3万元购房款及其它财产抵作孩子自出生至起诉日的抚养费,以后抚养费由石某某每年3月6日一次性支付666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三)典型意义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论随父或母任一方一起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二审法院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成了调解,案结事了。

案例八

李某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网络

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案发时14周岁),使用自己的昵称“穷的自我修养”在拼多多平台注册多多号“325510331801”,注册时未经实名认证。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系拼多多平台网店“X游戏”的经营者。

2020年12月18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网店“X游戏”客服人员诱导下,于当日18点在20分钟内七次从“X游戏”购买374个游戏账号,共计支付被告游戏账号款36652元。原告绑定游戏的手机号是原告的130xxx362。原告父母12月19日发现原告上述大额购买行为后,及时与该游戏网店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原告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辩称原告是通过其自己的昵称“穷的自我修养”及微信号“Obsessed”向被告支付购买游戏账号的款,使用其母亲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的实名认证,绑定的是其母亲名下工商银行卡号,应自负民事责任。

(二)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14岁的原告20分钟内购买游戏账号七次共支付36652元,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故判决原告李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无效,被告向原告返还36652元。

(三)典型意义

避免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案提示我们,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防止孩子沉迷于网络游戏,并应保管好自己的手机、银行卡密码,防止孩子用来绑定进行大额充值;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游戏网点的监管,督促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案例九

梁某诉赵某、李某、某中学等

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与被告赵某系某中学七年级15班同学,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系赵某之母。

2020年11月2日14时许,梁某与赵某从教室前往操场上体育课。途中闹着玩时梁某将手搭在赵某肩上说“给我来个过肩摔”,赵某随即将梁某摔倒在地,致梁某受伤。同学尽快通知了其班主任到场,随即送梁某去医院。原告梁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李某、某中学、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梁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2618元。

(二)审理结果

赵某、梁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年龄及认知能力,应当能够意识到“过肩摔”动作的危险性,双方均未能尽到防范、审慎注意义务,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承担50%的责任,某中学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承担20%责任,原告梁某自担30%的责任。

(三)典型意义

校园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主要环境,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校园伤害案件中,所涉各方往往对各自义务、职责缺乏明确认知。本案中确定校方承担20%责任、被侵权方自担30%责任、直接侵权方及其监护人承担50%赔偿责任,有利于引导各方注意应尽的监护义务和管理职责,增强未成年人自身安全保护意识。

案例十

杨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

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4日,赵某为其儿子杨某(2018年7月5日出生)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少儿某宝两全保险”,附加“少儿某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30年,交纳保险费年限为10年,赵某已交纳了3年保险费。在投保单中“健康告知事项”第四部分“4岁以下(含4岁)被保险人补充告知栏、询问是否有畸形、发育迟缓、惊厥、抽搐、脑瘫、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等”,赵某勾选了“否”。在“少儿某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约定了重大疾病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遗传性疾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2020年7月31日,杨某被某儿童医院诊断患有“黏多糖贮积症Ⅱ型”,在住院治疗3次后,2020年9月8日,在该医院作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原告杨某向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理赔。

(二)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在医院初次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所患疾病黏多糖贮积症是否为遗传性疾病,不影响因已确诊为初次患重大疾病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而向被告主张保险金理赔,故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杨某保险金605306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保险行业发展,父母以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意外和重大疾病保险的情况非常普遍。在审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合同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本着合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保险人说明义务等规则出发,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编辑: 罗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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