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6 20:22:41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河北日报

河北确定13类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看看都有啥

2022年1月1日起,《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来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品种的变化,将河北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确定为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食糖、食盐、蔬菜、化肥、农药、医药、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救灾备荒种子和重大疫情应急物资共13类。

管理办法明确,河北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制度,研究解决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以及省供销合作社等省级重要物资储备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储备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河北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储备部门提出动用省级重要储备物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内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疫情、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

物资供求严重失衡或者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异常波动;

其他需要动用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的情况。

管理办法要求,河北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必须实行定向收储、定向轮换的除外。省级重要储备物资实行目录管理。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全省发展需要、资源状况、供应风险和经济风险等因素,会同省级储备部门拟定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目录,明确品种和规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目录,应当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河北省级储备部门应当按照布局合理、降低成本、便捷高效的原则,通过招投标、资格认证、专家评审等方式,选择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储存省级重要储备物资。承储单位或者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报、瞒报储备物资数量;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擅自串换储备物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河北省级储备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特点,建立健全常态化轮换机制,组织指导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对省级重要储备物资适时进行轮换,保证物资质量。省级储备部门应当建立省级重要储备物资报废机制,对不需常态化轮换的省级重要储备物资,明确报废品种、时限、条件、程序等,适时进行报废处理。省级重要储备物资作报废处理的,应当同时进行补充,确保储备数量达到年度计划规模。

河北省级储备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省级重要物资储备需求的分析研判和物资供应风险、库存情况的监测评估,及时提出调整省级重要储备物资品种和规模的建议,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河北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重要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指令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储备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储备物资品种、数量和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储单位或者企业应当对有关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河北省级重要物资储备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物资储备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省级储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罗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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