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该怎么限?
北京车主状告交警队,也一度被媒体热炒,当个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相悖时,也有不同的声音响起。有人就认为限行是一项干涉车主物权的表现。
律师赵颖峰认为,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出于维护空气质量的需要,可对公民的财产权作出一定的限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也规定,当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公安交警部门经公告可以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这里面的道理是一样的。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通过限制机动车行驶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这种做法对于雾霾的治理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这是需要科学论证的,也是需要给社会公众讲清的。如果限行对于雾霾天气的治理并无多少帮助,那么再实施限行措施显然就没有多少必要了。
目前全国针对尾气污染带来的精准数据没有明确,22%是北京曾公布的尾气占PM2.5污染比重,而河北尚无此调查结论。
再来看限购,即使按6月份石家庄夭折的《方案》,限制家庭购买第三辆车,按照目前石家庄大多数家庭的经济水平,一个家庭能买三辆车的寥寥无几,实际上并没有限制。
牛学勤认为,限购的必要性就河北而言,还没有那么凸出,“交通的目的是运输,是实现人和物的空间转移。在道路拥堵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能够为公交车提供专用空间,居民就有了不堵车的方式选择,出行的目的自然就能顺利实现,这时人们就会在私家车和公共交通车之间做出选择。毕竟有限的城市资源,不可能完全满足日益增长的私家车出现需求,政府应该在大众交通和小众交通之间做出平衡,应该进一步向大众出行方式倾斜,而不是一味满足小众的出行需要。”
牛学勤分析,当机动车处于饱和状态,出行一次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远远高于自行车和公交车,私家车出行自然就会受到抑制。至于限购,目前在中国刚刚进入汽车时代的前提下,用行政手段加以限制,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目前的刚需是行政手段所无法压制的。
岳欣也认可这种观点,二人都把目光对准了公共交通,挖掘公共交通的通行能力,引导市民出行自觉选择公共交通,变强制为引导,是专家学者的心愿,而这一点如何能落实到马路上,还有待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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