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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残疾人犯罪,深挖根源是关键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15-11-23 17:03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对残疾人涉黑、涉恶案件“露头就打”固然要紧,但我们更应深挖残疾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并对症下药予以一一化解,如此才是治本之策。

  获悉,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公安分局近日打掉一个残疾人涉恶团伙,抓获该团伙11名成员。目前这1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提起公诉。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法治社会里,公民的一切合法行为都受到法律保护,一切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以朱某为首的残疾人成立的“残疾人互助会”,不仅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而且长期作恶一方,先后实施了故意损坏财物、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等多项犯罪,已经构成了对法律权威的挑衅,必须依法给予严惩,这一点没有任何余地。

  只是残疾人为何会进行犯罪行为,恐怕更值得我们深思。毕竟随着社会文明程度上升,公众已经给予了残疾人较多关怀,其学习工作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而今这些残疾人仍然走上了犯罪道路,无形中已凸显残疾人保障体系还有待于完善,至少也已告诉我们在对残疾人的法律教育中存在着盲区,毕竟知法懂法守法教育也是对残疾人的一种保护和救济。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特殊人群的执法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比如说,由于残疾人的“特殊身份”,其很容易就能博得社会和舆论的同情,由此又使得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中往往会有所顾虑,不能拉平法律准绳,变得畏首畏尾,甚至不能及时打击破坏法律的苗头。其实,在法治国度里,一切都应以法律为准绳,无论涉及对象是弱还是强,该出手时必须出手。

  往深里说,要打击残疾人违法犯罪,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因为当前施行的残疾人保障法只规定了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但对其违法犯罪着墨甚少。再加上受历史与现实多种因素影响,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甚至很难能够对残疾人做到有效执行。如此状况若得不到改善,也就很难保证法律能对残疾人犯罪构成震慑,在预防犯罪方面效果当然会大打折扣。

  残疾人抱团走向犯罪,留给我们的还有道德层面的深层反思。比如说,残疾人的合理诉求是否得到了满足;再比如说,残疾人在就业、学习等方面是否仍然存在着歧视,这关系着残疾人的“幸福感”。若这种“幸福感”得不到满足,残疾人轻则会丧失生活信心,重则会敌视社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令人扼腕叹息。

  残疾人需要社会的关怀,也需要法律的保护,但当残疾人抱团作恶,法律同样不能缺位。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残疾都不是破坏公共秩序、践踏公序良俗的理由。而今对残疾人涉黑、涉恶案件“露头就打”固然要紧,但我们更应深挖残疾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并对症下药予以一一化解,如此才是治本之策。

编辑 李丁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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