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突出以上带下的办学格局
(十九)加强省委党校对市县党校的业务指导。省委党校制定对市县党校业务指导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全省党校系统干部培训班次及其培训目标建议清单,各种培训班课程设置建议清单,科学统筹党校系统资源,强化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合作。牵头制定全省党校系统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系列教材,规范主业主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组织开展市县党校集体备课和教学观摩活动,定期举办市县党校师资培训班,组织省委党校优秀教师到市县党校开展示范教学,组织全省党校系统党性教育精品课评选,举办教学比赛,全面提升主业主课执教能力。加强全省党校系统教学网络平台建设,建成全省党校系统VPN互联,汇集优质教学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二十)加强党校基本建设。省委党校牵头制定全省党校系统“十三五”建设和发展规划。省市党校要在现有基础上,全面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重点抓好县级党校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县级党校基础设施落后、师资力量薄弱、办学能力不足等问题。县级党校要有独立校舍,配有教室、学员宿舍、食堂、图书馆(室)等基本设施,满足培训需要。对基础薄弱、办学条件差的县级党校不能轻言撤并,可以加挂市级党校分校牌子,多措并举,整合资源。
(二十一)完善党校工作评价机制。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党校牵头,制定《河北省市县党校办学水平评估标准和办法》,对市县党校基础设施建设、干部培训、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量化指标,并负责组织开展市县党校办学质量评估达标工作。
六、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坚持党委办党校。各级党委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主体,党委书记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第一责任人。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校工作,解决党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过问党校工作,每年至少1次到党校调研指导或与学员座谈。兼任党校校长的党委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职尽责,每学期至少主持1次党校校委会,参加党校重大活动、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时间、精力、工作到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和服务工作,支持党校解决师资培养、基地建设、教学科研、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把党校建设列为党委班子年度党建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二十三)选优配强党校领导班子。各级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各级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同级党校第一副校长。各级党校常务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各级党校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人选一般从教师队伍中选拔产生,任职后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进行登记的,可保留原来身份、待遇。
(二十四)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到党校讲课制度。省市县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至少到同级党校讲1次课。年度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各级党委要对领导干部到党校讲课作出制度性安排。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每年根据干部培训计划,会同同级党校研究提出本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党校讲课的年度计划,经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党校具体组织落实。
(二十五)健全党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校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干部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合理保障。对省财政拨付的县级党校扶持资金,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县级党校扶持对象,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各级政府要将党校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地重点项目规划,提供经费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