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之重器,是治国理政、安邦稳天下的根本。我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因此,2014年我国将12月4日设为“国家宪法日”,目的是使每年的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宪法至上、尊重宪法、维护宪法、使用宪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在我国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让我们一起来深刻了解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集中展现,是党的崇高信仰、党的意志、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本质要求。
宪法是文明之“果”。宪法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是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国家,有着几千年封建专政制度历史的国家,这样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决定了中国要滋生“民主”意识、进而形成宪法是非常艰难的历程。近代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的入侵使得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使得中国的社会条件、社会阶层、阶级条件更为复杂。腐败的清政府在觉醒的民族资产阶级促动下被迫宣布实行“新政”,又推出“预备立宪”,试图通过“宪政”的允诺最终实现“皇位永固”。清末预备立宪只是一场骗局闹剧,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但是它却给长期处于封建等级制度桎梏下的国人以深刻的民主宪政启蒙教育,在中国催生了新的民主政治制度,也启示了中国近代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1912年3月11日开始施行。1914年5月1日袁世凯废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皖系军阀段祺瑞控制北京政府,拒绝恢复中华民国国会和临时约法。因此,1917年至1918年、1921年到1922年,孙中山联合西南军阀先后发动了两次保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护法运动,但都以失败而告终。由此可见,封建传统统治势力是多么得顽固,一部宪法的诞生和实施要付出多么沉重的代价。制定和实施宪法,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争取民主、走向共和、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美好愿望和长期追求。这一愿望一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性的胜利而建立了新中国才变为了现实。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四部宪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八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后,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在1988年首次进行了修正,此后又分别在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5个修正案,使我国宪法在保持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新时代前进步伐,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宪法是立国之“基”。宪法是立国之根基,强国之重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等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由此可见,宪法是维护国家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基石。我国宪法发展历程说明,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当今世界,每个国家都有一部宪法,但并不是每一部宪法都能得到切实的实施。有些国家的宪法虽然确立了某些民主原则,承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但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不受宪法的约束,形成国家权力的宪法外运作,宪法的规定只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宪法是名义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过程的动态尚未依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运行。换言之,宪法规范与实际的权力运用之间有一条鸿沟,没有把宪法很协调地运用到社会中去。我国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民国初年的《中华民国约法》及1946年国民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都只是一种虚假宪法,有宪法之名,无宪法之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和突破。宪法日的设立,是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标志。
宪法是护民之“伞”。宪法是公民权利捍卫者,是公民权利的保护伞。这是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为其实施提供了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为普通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提供了基础和依据。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理论和实践都表明,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失去宪法的保护,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维护宪法的权威就是维护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破坏宪法,也就破坏了我们自身权利的保护伞。宪法不是为了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给人看的。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但是,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和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而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违反宪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其实,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这是因为宪法是母法,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大法,置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人民权利的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尊崇宪法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为了突出宪法地位,引导公民学习和遵守宪法,世界很多国家都设立了国家宪法日,美国宪法日是每年的9月17日;俄罗斯的宪法日是每年的12月12号;丹麦的宪法日6月5日;泰国宪法日是12月10日。每年的12月4日,是我们国家的宪法日,是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在我国的宪法日到来之际,要教育引导全体公民树立宪法意识,使人民群众深刻意识到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使人民发自内心地尊重宪法、信仰宪法,把宪法内化为行为准则,从而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
宪法是执政的根本依据。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依法执政的最高依据。这是因为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据宪法为准绳,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界限,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民和公职人员心中。特别是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予以追究和纠正。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都要公开向宪法宣誓。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就是要强调宪法的庄严和神圣,通过看得见的仪式,培养公职人员对法律的敬畏,强化公职人员对自己行使公权力的约束和自觉遵守宪法的意识。2018年3月1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主席面对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面对13亿人民,庄严进行宪法宣誓。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高领导人首次进行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率先垂范,带头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性,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宪法的尊重、对人民的尊重,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表率。能不能做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键在于我们能不能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领导干部往往是立法、执法、司法等重要环节的责任人,依宪行政就要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因此,要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要通过政风带动民风,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依宪办事良好实施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