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5 19:18:54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河北省水利厅发文:整治省河道非法采砂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河北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1〕12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水利厅《河北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省水利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扫黑除恶常态化暨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办河湖〔2021〕2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关于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坚持以打击为先、以防控为基、以监管为重、以立制为本、以明责为要,集中利用半年时间,重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深挖和铲除其背后的利益链条及“保护伞”,全面遏制非法采砂反弹势头,有效整治非法采砂乱象和突出问题,全力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积极构建规划科学、开采有序、监管有效、整治有力的采砂管理新秩序,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严作风,坚决打赢河道非法采砂整治攻坚战。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彻查非法采砂问题。

由省水利厅组织,以县(市、区)为单元,对全省340条主要有砂河道(附件1)持续开展排查,逐河逐段明确排查责任人,全面查清非法采砂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压实排查责任,确保排查无遗漏。

1.持续深入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河长牵头,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抽调专门力量,综合运用“人防+技防”手段,采取拉网式排查、不间断暗访、常态化巡查、无人机航拍等方式,从河源到河口,从入境到出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非法采砂问题。

2.突出排查重点。重点排查未经许可非法采砂问题;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问题;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采砂问题;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处置工程弃砂问题;以“蚂蚁搬家”形式实施小散乱式偷采问题;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取土问题。同时,结合采砂管理工作实际,对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3.建立问题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整治台账(附件2),逐个问题明确整治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直接报省水利厅。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问题排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排查不到位、漏查漏报、故意瞒报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排查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在全面持续排查非法采砂问题的同时,依法严厉查处、重拳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对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整治一起。

1.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查处的非法采砂问题,在参考第三方技术单位专业评估结果的基础上,依法立案查处。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修复河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非法采砂过程中,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2.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加强非法采砂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收集,对群众举报、媒体发现、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仔细甄别,加强核查,对指向明确的线索紧盯不放,深挖细核。紧盯盗采、运输、销赃等环节,加强行业部门和政法机关协作配合,彻查非法采砂案件涉及的利益链条,深挖背后“保护伞”“关系网”。对涉黑涉恶案件,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线索移交渠道,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打伞破网”,还要倒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管责任,推动河道采砂领域涉黑涉恶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3.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对非法采砂破坏河道生态环境问题,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对河道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可委托专家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也可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生态环境损害认定。对河道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雄安新区要成立调查组,对生态环境受损范围、受损程度开展调查,其中非法采砂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调查符合索赔条件的,尽快组织磋商,磋商不成的,及时提起诉讼向违法行为人进行索赔,修复受损河道,案件办理情况及时报省水利厅和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规范采砂管理秩序。

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既要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又要完善监管措施,全面规范合法采砂管理秩序,做到事前有规划,事中强监管,事后严验收。

1.加快规划方案编制。全省340条主要有砂河道中,列入全省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清单的196条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已完成104条,未完成规划编制的市、县要按照治河与采砂相结合的要求,2021年底前全部编制完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对纳入规划并计划治理的河道,各县(市、区)要依据批准的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水利厅复核后,报县级政府批准实施。

2.严格采砂许可管理。省水利厅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依据已批准的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开展河道采砂许可,重点对河道治理内容、治理范围、采砂总量及采砂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机具数量规格等进行审核。省水利厅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标准,提高审批效率。对于采砂规划不到位、现场管理责任人不到位、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无可采区实施方案、堆砂场设置方案及河道修复方案的,不得开采。

3.加强采砂现场监管。严格督导治河采砂现场落实信息公示制度,按要求公示采砂许可证、监督举报电话、监管责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执行旁站式监管、车辆计重、视频监控、登记统计等制度;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间节点增加巡查频次,对不按要求治河采砂、堆砂场设置不符合规定、环保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立即责令整改并予以相应处理。

4.严格治河采砂验收。年度禁采期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将治河采砂机具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及时平整修复河道。各市依据河道治理与采砂管控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对治河采砂河段进行验收。省水利厅对验收结果进行现场核查。

(四)建立健全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巩固工作成果,完善政策体系,健全河道采砂监管、执法责任机制,构建集约开采监管新模式,推进河道采砂长效长治。

1.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县乡村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四个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确保有砂河道每段都有人看、有人管,实现无缝衔接;加强“四个责任人”监督管理,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建立健全培训、检查、考核等制度,督促相关责任人按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和监督执法,对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非法采砂问题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人的同时,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全面落实河长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制定联合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打击效果。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非法采砂问题,由市级组织相关县开展联合执法;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非法采砂问题,由省级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水利部流域机构直管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由所在地市、县会同流域机构开展联合执法,确保边界、跨行政区域河段执法监管不缺位。

3.完善砂石集约开采机制。坚持疏堵结合,统筹砂石供给,综合考虑区域河道治理需求和砂石资源条件,完善集约化、规模化统一开采管理机制,全面取缔小散乱采砂,将河道治理与河砂开采相结合,以砂石资源换取河道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对河道疏浚、水库清淤等工程产生的弃砂,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工程弃砂综合利用方案,进行统一处置,同时大力推广使用机制砂,缓解建设用砂供需矛盾。

三、推进步骤

全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10月10日前)。各地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和时间节点。10月10日前,县级实施方案报市级备案,市级报省水利厅备案,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直接报省水利厅备案。

(二)攻坚整治阶段(2021年10月11日-2022年1月31日)。各地依据实施方案部署安排,排查非法采砂问题,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及时移交涉黑涉恶线索,抓好问题整改落实。省水利厅统一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调度,跟踪问效,督促指导各地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推动各项工作落实。2021年11月起,各市和雄安新区每月5日前按要求填报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整治台账和整治专报(附件3);2021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阶段性总结报省水利厅。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2年2月1日-3月31日)。各市和雄安新区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总结成果、亮点、不足,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材料,于2022年3月25日前报省水利厅。同时,各地要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制度机制,推进非法采砂整治常态化、规范化。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的重要内容,纳入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部署,加强统筹谋划、组织协调、日常调度,把任务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头。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河长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问题排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协调联动,集中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手段。各地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采砂问题,结合全省河湖视频监控系统,对有砂河道实行全覆盖、全天候、全智能监控,在重点河段、问题多发区域沿岸主要交通路口及河道治理采砂现场加密布设监控系统,做到第一时间预警报告、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劝导制止、第一时间打击处理,不断提升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

(三)强化督导考核。省水利厅联合省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予以通报。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将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对非法采砂问题线索,一经查实,在河湖长制考核中予以减分处理;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排查整改走过场、采砂秩序混乱的地方,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切实加大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活用宣传载体,通过报刊、宣传册、移动宣传车、微信公众号、临街显示屏等形式,普及河湖保护和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法律法规知识。设立河道非法采砂投诉举报平台,鼓励广大群众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充分运用媒体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河湖保护行动,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的良好氛围,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打击非法采砂创造有利条件。

编辑: 许云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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