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复评有关工作,确保失能评定结果客观科学,天津市医保局起草了《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复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
全文如下↓
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复评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评定复评(以下简称“复评”)有关工作,确保失能评定结果客观科学,根据《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管理办法》(津医保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完善复评管理模式
将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委托经办机构组建失能评定专家(以下简称“评定专家”)库开展复评工作,调整为由公开招标确定的失能评定机构组建失能评定专家库开展复评,具体要求如下:
(一)失能评定专家除需具备《办法》第八条要求条件外,应具有临床、护理、康复等相关专业2年(含)以上工作经历;
(二)失能评定机构应分别建立评定员和评定专家库,评定员不可兼任评定专家;
(三)复评原则上有不少于2名评定专家参加,参加初次评定的失能评定机构和评定员须回避。
02 加强复评结论管理
失能评定机构应建立复评结论联审机制,对复评结论与初评结论相差2级及以上的,应组织评定专家进行会审,并做好与相关初评机构联动,确保复评结论科学、公正、客观。失能评定机构应在复评结论书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完成送达。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再进行公示。
状态复评通过的,评定结论有效期不超过两年;状态复评未通过的,自结论出具次日起待遇停止,因病情变化需再次申请评定的,可在生效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重新申请。
03 调整费用分担机制
综合考虑复评工作实际,复评费用按照实际复评人数和400元/人次标准确定。其中,异议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一致的,由参保人员承担全部复评费用;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异议复评费用以及状态复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负担。
04 加强复评工作考核
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委托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失能评定机构的复评工作监督管理,重点将复评差错率、复评时效性、服务标准化等纳入考核内容,委托经办机构按月将与失能评定机构结算的复评费用按90%进行,其余10%作为考核预留金。考核结果与考核预留金等挂钩。
05 强化复评工作监督
委托经办机构应畅通与区医保行政部门、医保分中心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并完善定期报告制度。区医保行政部门应组织做好辖区异议复评和状态复评信访投诉、社会维稳工作。失能评定机构加强对评估人员和评估专家的廉政教育和日常培训。对复评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且经查明情况属实的,本次复评结果作废,相关的评估人员和评估专家纳入黑名单管理。
本通知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2028年*月*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