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渤海及以东海域船舶航行秩序,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天津海事局、辽宁海事局、河北海事局、山东海事局联合公布了渤海及以东海域主要公共航路,自2023年12月18日起实施。
渤海及以东海域其它公共航路可查阅辽宁海事局、山东海事局有关发布文件。
附件:
1.渤海及以东海域主要公共航路清单
2.渤海及以东海域主要公共航路简要说明
3.渤海及以东海域主要公共航路(中心线)示意图
附件1
渤海及以东海域主要公共航路清单






附件2
渤海及以东海域主要公共航路简要说明
本公告公布实施的渤海及以东海域主要公共航路(下称“航路”)均为双向航路,分为双向干线、双向支线、推荐航线三种类型,共计27条。
一
航路属于受保护的公共交通资源,非由特定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
本公告所描述的航路中心线转向点走向仅用于表示航路位置和走向,非推荐船舶使用的航线和航向。
三
航路中心线转向点坐标均为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于 WGS-84 世界大地坐标系。
四
航路宽度为理论宽度,受自然环境、通航条件等限制航段的航路宽度以可航水域宽度为限。
五
船舶应尽可能使用航路,建议船舶尽可能靠航路中心线右侧航行。船舶应根据本船特点和航经海域的实际环境,并参照最新航海图书资料,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船的航线计划。
六
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船舶在航路内航行时,应注意实测水深的变化,防止发生船舶搁浅等事故。船舶进出航路、穿越航路、通过航路中通航密集水域、通过航路交汇水域时应特别谨慎驾驶。
七
船舶穿越航路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航行的情况下,建议尽可能与航路或交通流向成直角。
八
为保障航路畅通,防止发生碰撞等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航路水域内停泊或作业(含捕捞作业) 。
九
在任何情况下,航路仅作为船舶在渤海及以东相关海域航行的推荐通道,仅供船长或船员参考,不免除船长或船员对船舶安全航行的责任。
十
如因港口建设、海上交通安全等需要调整航路将另行公告。
附件3
渤海及以东海域主要公共航路(中心线)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