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1 14:54:24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天津广播

北京通报:地铁施工坍塌致1死,4人被刑拘

此前,北京公布一起地铁电力改移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坍塌事故。6月11日,从北京公交警方获悉,4名事故相关责任人近日已被刑拘。

5月中旬,《朝阳三里屯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报告指出,2024年1月18日,北京地铁3号线一标工体北路电力改移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1名工人因沙土掩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此外,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及北京隆祥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4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调查组指出,隆祥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才、隆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虎、星远公司项目经理陈某友、星远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新等4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据北京公交警方,近日,李某虎、陈某友、何某新、王某才四人已被刑拘,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报道

1月18日17时许,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街道工体北路一电力改移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朝阳三里屯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朝阳三里屯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18”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此次事故中还存在瞒报、转运遗体、派遣的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负责人无相应资格等恶劣情节。

北京星远福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远公司”)、北京隆祥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祥公司”)分别为事发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事故处置经过

16时30分许

坍塌发生后,王某才、庞某、曹某丰立即前往查看,并使用铁锹等工具进行挖掘,救援被掩埋的田某军,但3人均未拨打救援电话。

18时20分许

王某才向隆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虎报告事故情况,但李某虎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

20时许

李某虎到达事发现场。

21时30分许

王某才为隐瞒事故情况,将田某军运往河北省。

22时许

李某虎向星远公司副总经理何某新汇报事故情况,但何某新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

23时10分许

田某军亲属拨打“110”报警电话。

23时30分许

当运送田某军的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时,王某才接到公安怀柔分局怀北派出所通知,要求其返回事发属地机关接受调查。

19日3时许

在公安机关接报事故情况后,陈某友向曲某星汇报事故情况。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田某军在管槽内进行挖掘和拼管作业时,未按照技术要求将施工步距控制在0.25米范围内,未采取支护或固壁措施,致使有约1.6米长度的管槽内壁无支护,且管槽上方土壤状况由粉质黏土转为圆砾,圆砾的黏聚力和摩擦力不足,无法支撑土层重量,导致突发坍塌将田某军掩埋。在田某军被掩埋后,现场人员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致使田某军未得到科学救援,最终导致其死亡。

间接原因:1. 违规组织施工。隆祥公司在停工期间擅自组织工人入场施工,在明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隐患的情况下,强令田某军进入管槽内冒险作业,且未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采取支护或固壁措施。

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星远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失管失查,未派遣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派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消除违规施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星远公司、隆祥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致使田某军安全意识淡薄,掘进深度远超安全距离,导致坍塌。

追责情况

星远公司、隆祥公司4名相关责任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另建议对其余4名相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

普法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第十四条:

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

积极配合调查

如何操作,请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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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事故

切勿迟报、谎报、瞒报

自作聪明将自食其果!

编辑: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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