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鼓励旅游企业实施“引客入冀”计划,更好激活地接旅游市场,加快推动全省文旅市场恢复振兴,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河北省旅行社招徕游客奖补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旅游企业实施“引客入冀”计划,更好激活地接旅游市场,加快推动全省文旅市场恢复振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恢复振兴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3〕75号)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组织河北省行政区域外游客入冀旅游的旅行社进行激励性奖励。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不在奖补对象之列。
第三条 奖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事后奖补。
第四条 同一人次或事项只奖补一次,不在各项奖补项目中重复计算。
第五条 河北省旅行社招徕游客奖补资金年度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按照符合奖补标准的旅游团队入冀旅游时间由早到晚排序,资金奖完为止。其中,旅游包机奖补不超过500万元,旅游专列奖补不超过1300万元,旅游包船奖补不超过200万元。按照旅游包机、旅游专列、旅游包船奖补项目的顺序,可以调剂使用。
第六条 奖补申报时间为当年7月1日起至翌年6月30日止。
第二章 奖补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旅游包机奖补。指旅行社包租非固定航班客机组织省外游客入冀旅游,且在冀停留时间不少于2晚3天。每架次包机入冀游客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每架次国内包机奖补3万元,每架次入境包机奖补8万元。
第八条 旅游专列奖补。指旅行社包租专列组织省外游客入冀旅游,且在冀停留时间不少于2晚3天,并入住酒店2晚以上(含2晚)。每列专列入冀游客人数达到400人以上(含400人)的,每列专列奖补4.8万元;同一专列入冀游客人数每增加100人(含100人),追加奖补1.2万元,每列专列最高奖补10万元。
第九条 旅游包船奖补。指旅行社包租非固定航线组织省外游客入冀旅游,且在冀停留时间不少于2晚3天。每艘次包船入冀游客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含200人)的,每艘次国内包船奖补3万元,每艘次入境包船奖补5万元;同一艘次包船入冀游客人数每增加200人(含200人),国内包船追加奖补资金3万元,入境包船追加奖补资金5万元。组织国际专业旅游邮轮来河北靠岸并上岸旅游,且在冀停留停留时间不少于2晚3天的,每艘次邮轮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奖补审核管理
第十条 凡申报奖补项目的旅行社,均须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入境游接待或国内游接待团队信息进行备案,未如实填报旅游团队等相关信息的不予受理。申报奖补项目的旅行社须在团队到达3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指派人员对团队进行核查,汇总后上报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旅行社申报相关奖补项目,须委托省内旅行社代为申报,并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告报请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
第十二条 对奖补的考评周期、申报时间和申报程序规定如下:
(一)以季度为单位计入奖补考评周期。奖补结果在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奖补项目的旅行社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暂行办法附件规定的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上报申报材料,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至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三条 对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规定如下: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及第三方审计报告出具奖补意见和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坚决打击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对申报奖补项目的旅行社组织入冀旅游旅游包机、旅游专列、旅游包船等各奖补项目,凡是存在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情形的,一经查实,当年奖补资金一律不予兑付,并纳入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得进行奖补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奖补的旅行社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材料,并积极配合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有关部门完成抽查审核工作。对不及时填报系统数据、提供记录与实不符、超出申报时间或申报事项不在规定期限和范围的旅行社不予奖补。对于弄虚作假的旅行社,经查实后取消其当年及后续三年的奖补申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奖补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当年及后续的两年奖补申报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
(二)由于申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服务质量过失,年度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含3次)或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的;
(三)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奖补申报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旅行社招徕游客奖补管理暂行办法》(冀文旅市场字〔2023〕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