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7月15日通过官网对外发布通知,为减轻患者负担,尤其是减轻罕见病等参保患者门诊医药费用负担,从谈判药品中筛选出适应症明确、年度治疗费用高、适合长期门诊治疗的57个药品,自8月1日起,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
单独支付药品范围
省医保局从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转为常规药品的谈判药品)中筛选出的适应症明确、年度治疗费用高、适合长期门诊治疗的57个药品(附件),各市要全部纳入单独支付保障范围。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参保人员需求,对于目前正在执行的57个药品以外的单独支付药品品种,可予以保留或剔除,也可增加其他单独支付药品品种。
单独支付药品政策
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职工不低于60%,居民不低于50%。各地确定年度报销限额时应根据单独支付药品的年度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报销比例计算确定。基金支付额度计入本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患者在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各地住院政策执行。
单独支付药品不占医保门诊统筹额度
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政策,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额度,但应先用完该药品对应的门诊慢特病额度。
参保患者在门诊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医疗救助等支付范围。
单独支付药品实行“三定一备案”管理,即: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实名制备案。
8月1日起实行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实行。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做好与冀医保办〔2023〕31号、冀医保办〔2023〕47号的衔接,既往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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